03.勞保之殘廢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 1 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給付標準
殘廢給付係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之殘廢程度,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訂之160 項障害項目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充增列心臟、肝臟、肺臟等移植及胰臟全切除,塵肺症障害等級肺功能損失程度及身體排汗功能喪失、乳房切除等障害項目,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
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普通事故為最低第15等級給付30日,最高第1等級給付1200日。 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位殘廢,同時適合2個以上之障害項目及殘廢等級者,應依勞保條例第55 條規定核給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殘廢者,按普通事故給付日數增加給付50%,即最低發給45日,最高發給1800日。